情报分类是使情报有序化的重要工作。没有情报的分类,必将使收集到的情报杂乱无章,增加查找成本,从而降低情报的利用效率。科技情报具有自己的分类特点。一套好的分类体系一定要考虑其使用目的和用户需求。科技情报是为人们从事科技有关的工作、学习、研究和科技活动等而收集提供的有关情报,一方面其分类体系应着重体现科技特点,具有科技的专业性质。另一方面在建立自己分类体系的同时,也要考虑事物的共识性,为情报的共享和使用提供方便。公安科技情报具有自己的专业或行业特点,其分类体系的建设有助于推进公安学科的发展。公安大学主持的公安学学科研究课题组对公安学学科的分类作了有益探索,但是要作为一个学科存在必须要有自己的研究特点,而不是汇集其他学科的研究到自己的门下。当前与公安有关的学科分类在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92)中仍是没有进展。假如我们先从建设公安科技情报分类体系入手,那么可以较快地解决公安学科分类中的不足,起到弥补的作用。
1 关于情报、信息与分类
在讨论公安科技情报分类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情报与信息关系的话题。因为当下中国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成为了一句时髦的口头语,那么情报信息究竟是什么?在情报信息成为一种时尚时,再次讨论一下情报与信息的关系这一旧话题对于分类体系的建设应当是有一定帮助的。因为曾几何时,随着“科技情报”更改为“科技信息”后,我们可以通过对近十几年有关“情报”的论著进行检索,就会发现其在上个世纪末对情报概念和使用的研究几乎已经到了被忽略的程度,似乎情报就是信息,情报不需要与信息进行区分了。进入新世纪后对于情报的研究又开始逐渐升温,这表现在近年来关于“情报”的论文显著增加。
关于情报信息,首先是信息,然后才是情报,是关于情报的信息。情报的外延也许有时与信息的外延具有相同性,但情报是指有用的信息,其外延必然小于或者等于信息的外延。因此使用“情报信息”这一术语,完全和使用“梨子水果”的语言一样,完全没有必要在情报之后加上信息一词。
情报是从人的能动性,是从主观出发的具有动态性质的信息。而信息既有动态的也有静态的。情报显然是加上了人的认识。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严怡民通过对情报的知识性、传递性和效用性等情报基本属性的分析,认为情报就是作为交流对象的有用知识。并认为这样理解虽有过宽的片面性,但也有较广泛性,而且也容易为人们理解,有助于情报的充分交流和利用,促进整个情报、信息产业的发展[1]。钟义信教授则认为情报是一类特殊的认识论信息,“是对主体具有某种特殊意义 (军事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科技利益等等)的认识论信息,它与认识主体的目标利益密切相关——情报的价值因人、因时、因地而不同。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任何情报都一定是信息.但并非任何信息都是情报。这是因为,任何没有信息的情报都没有价值,也就不成其为情报,因此,情报必须有信息;然而,并非有信息都具有情报价值,因而不一定都能成为情报,只有那些具有特殊意义的信息才成为情报。”[2]
由于对情报或信息的分类本身也是一种认识活动。我们去对文献进行标引时,首先是人对这一文献的重要性的认识,但是标引假如仅针对个体的特定性,那么这种标引是没有任何社会学上的意义的。因此,情报或者信息的分类规范是针对人类社会而言的,是为人们方便利用情报或信息而设立的。这是建立各种分类法的关键原因。
为强调信息在公安与公安科研中的有用价值,因此本文还是使用“情报”这一术语来描述有关问题。从外延上来说,从情报到公安科技情报处于这样一种包含关系,即:情报?公安情报或科技情报?公安科技情报。本文研究的是最内层的公安科技情报。
2 公安科技情报分类对公安科研的意义
我们知道信息分类的目的是便于信息的归类、检索,进行信息的有序组织,从而可以为形成某一知识体系服务,或者为用户提供定题信息服务等。
当今世界互联网已经相当普及,人们检索资料已经十分便利,资讯已不是少数机构或者少数人可以垄断的事情。但是,情报分类在科研工作中依然没有失去其功能和作用。尽管电子文献检索时可以采用任意关键词,检索结果又有计算机自动分类,自动进行语言标识。但是人们在使用分类词时依然是具有主体的能动作用的,而且被检索到的文献依然要经过检索者的判断和主观筛选,因此分类依据在信息的检索和使用中依然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是针对数据库中的静态文献而言的。而科研工作中有相当多的资料是处于动态中,比如实验中的数据、研究中的问题等,因此科研工作中的资料具有流动性和即用性,是属于动态的。这时假如具有分类体系知识就可以随时提醒科研工作者其研究成果的归类和进一步研究并检索资料的方向。这是情报分类体系建设对科研工作的重要意义。 上一篇:浅谈事业单位改革导向下的公益性科技情报机构 下一篇:没有了